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覃某甲,曾用名覃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路**。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1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6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5日 22时许,被告人覃某甲使用撬盗工具在来宾市兴宾区**路**号后门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益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其将盗得的电动车停放在来宾市兴宾区**路**其租房内自己使用。公安机关破案后已将被盗电动车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87元。
2.2020年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覃某甲到来宾市兴宾区**小区**栋**单元楼梯口附近,使用撬盗工具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合美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其将盗得的电动车拿到来宾市职业学校卖给他人得赃款1000元。公安机关破案后已将被盗电动车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国祥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本案刑事侦查卷宗壹册、《量刑建议书》贰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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