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420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71979********,汉族,小学,无业,无无,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鹿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鹿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30日晚20时左右,犯罪嫌疑人覃某甲伙同覃某乙、韦某某、覃某丙(均已判刑)窜到鹿某某**镇**旁**小区**号覃某丁家,用老虎钳剪断侧窗防盗网后进入家中盗走现金1000元、佳能5D数码相机壹部、佳能30V胶片相机壹部、绿莱胶片相机壹部、绿莱相机镜头壹个、14MM佳能相机镜头壹个、12寸索尼手提电脑壹台、五粮液酒4瓶、茅台酒3瓶、摩托罗拉翻盖手机壹部、长虹直板手机壹部等物,变卖得赃款13000多元。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2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所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晓刚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于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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