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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甲盗窃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3200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路**号**,现暂住融水县**镇**附近一工地上。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7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1日被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覃某甲到**镇**社区的融水***电商中心,撬开后门进入室内,将被害人邱某某的黑色行李箱、香烟、槟榔、口香糖等物品盗走。经融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为790元。

2、2020年1月4日晚,被告人覃某甲进入融水苗家小镇***,将被害人苏某某的槟榔、打火机、数据线等物品盗走。经融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为175元。

3、2020年1月4日晚,被告人覃某甲到融水镇苗家小镇社区的***午托服务有限公司,撬门入室内,将被害人罗某某的两根白色充电器、一瓶白色瓶子装的糖、一个红色插排,一个绿色电钻、一台音响盗走及真龙香烟五包。经融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为575元。

4、2020年1月4日晚,被告人覃某甲又继续在融水镇苗家小镇社区的***托服务有限公司四楼,用砖头砸四楼玻璃门的锁,强行拉门入室内,将被害人覃某乙放在桌子上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华硕牌\戴尔牌)盗走。经融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为1250元。

5、2020年1月4日晚,被告人覃某甲到融水镇苗家小镇的***托管家教中心四楼,将被害人石某某放在冰箱内的剩饭菜和十个鸡蛋盗走。经融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为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截图;2、证人莫某某证言;3、被害人邱某某、苏某某、罗某某、覃某乙、石某某陈述;4、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覃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7-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天青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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