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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 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覃某甲趁被害人覃某乙去医院看病之机,窜入覃某乙位于横县**镇**村委**村**号的家中,将覃某乙放在卧室的一部手机及充电器盗走。经鉴定,覃某甲盗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覃某丙、覃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覃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 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兵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羁押在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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