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19〕596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覃某甲伙同“老A”、“阿鬼”携带铁钳、钢钎等工具多次在桂平市**镇内实施盗窃。
1、2019年5月8日凌晨0时许,三人在桂平市**镇**村**屯梁某甲住宅内盗窃得现金450元及红酒一支,三人将红酒喝掉后即逃离现场,后被告人覃某甲分得现金100元;
2、2019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l时许,三人在桂平市**镇**村**屯梁某乙住宅内盗窃得现金1000元、电视机一台、电动车一辆,后被告人覃某甲分得现金300元;
3、2019年5月14日左右的一天凌晨l时许,三人在桂平市**镇**村**屯张某某住宅内盗窃得现金1000多元、女装摩托车一辆、电视机一台、保险柜一只(内有银戒指一个、银项链一条、玉石杂石一块等物品),后被告人覃某甲分得现金300元;
4、2019年5月18、19日左右的一天凌晨1时许,三人在桂平市**镇**村覃某乙粉店内盗窃得香烟三条、饮料三箱、粉儿一袋(约十斤重),后被告人覃某甲分得香烟两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梁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梁某甲、张某某、覃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邦强
2019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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