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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覃某甲,曾用名:覃某乙,男,1986年6月8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有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址柳城县**乡**村**委**屯**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覃某甲从柳城县**镇**路**城的**包厢喝酒出来,看到覃某某停放在电梯口旁的车牌号为桂B****6的电动车亮着大灯,覃某甲上到覃某某的电动车后用手扭动电动车电门,发现该电动车可以开走,覃某甲将该电动车骑走了。2019年12月11日经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22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梁某某、覃某丁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扣押、辨认材料和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萧栩

检察官助理李芳芳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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