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987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67********,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户籍所在地广西**镇**村**号。2005年4月因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覃某甲潜入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号**大学**校园**学院公管楼**教室,趁该教室无人之际,将该教室内一台白色宏碁牌投影机盗走。2019年9月27日,覃某甲再次来到**大学**校园时被保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盗投影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7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
2.证人孙某某、黄某某、覃某乙、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南价认定【2019】21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艳
2019年11月7日
附: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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