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岱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7********,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西省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岱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盗窃案,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覃某甲伙同同案犯覃某乙、覃某丙(均刑拘在逃)两次来到岱山县,共计盗窃作案四次,窃得现金人民币共计33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3日中午,被告人覃某甲伙同覃某乙、覃某丙窜至东沙镇小岭墩太平禅寺,采用粘纸板粘钱的方式,窃得寺庙乐助箱内的现金人民币30余元。
2、2019年11月13日中午,被告人覃某甲伙同覃某乙、覃某丙先后窜至高亭镇高显庙、东沙镇蓬山书院寺庙、东沙镇小岭墩太平禅寺,采用粘纸板粘钱的方式,窃得寺庙乐助箱内的现金人民币共计300余元。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覃某甲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香阁商务宾馆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船票购买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 敏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在岱山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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