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410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5********,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覃某甲伙同覃某丙(已判刑)、覃某乙(已判刑)来到茂名市茂南区**路**公司宿舍**房,用螺丝刀撬开房门入户盗窃,盗窃了事主林某某的一个玉手镯、一个玉佛、一个白金戒指(经茂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玉镯无法鉴定、被盗的玉佛吊坠无法鉴定、被盗的白金戒指价值为2380元)、现金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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