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咸丰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70********,土家族,半文盲,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户籍所在地咸丰县**镇**村**组,现住咸丰县**镇**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咸丰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覃某甲明知位于***组小地名“**”处的山林系兄长覃某乙、覃某丙共有,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先后雇请王某甲、梅某某等人砍伐山林内的杉树30株,制成2米规格的木材售予覃某丁获款7000余元。
经咸丰县林业局鉴定,上述被伐杉树的立木蓄积为14.031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覃某戊、王某甲、梅某某、王某乙、覃某丁、覃某己、王某丙、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覃某乙、覃某丙的陈述;4立木蓄积的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任意采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鑫东
检察官助理:张涛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咸丰县**镇**村,联系电话15172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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