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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甲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6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住荔波县**乡**村**组**号。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覃某甲于2020年2月份出资11000元人民币向荔波县**乡**村**组覃某乙购买得“**下路”(老山证地名“**下路”)的一片杉木林,2020年3月份覃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携带油锯采伐该处林木,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调查认定,采伐地面积为1.1565亩,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31.82立方米,材积为20.683立方米,地类为有林地,树种为杉木,林种为防护林。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覃某甲主动到荔波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在案发后,具有自动投案;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被告人覃某甲住荔波县**乡**村**组**号,联系手机号码18708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证:鹰王牌油锯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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