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覃某甲,曾用名覃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311974********,壮族,初中毕业,农民,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隆林各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覃某甲于2018年向陶某某购买了一片位于隆林县岩茶乡**村老峰寨屯“***”坡(译音,小地名)的杉木林。后被告人覃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将该片杉木林砍伐后运出贩卖。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实地调查认定,隆林县岩茶乡龙台村老峰寨屯“***”(音译,小地名)坡被伐林木面积8.472亩,被伐林木共635株,蓄积为18.3698立方米,材积为12.858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说明、证明、前科情况说明、社会调查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陶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林木损失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归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宇忠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甲现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9943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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