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6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住**镇**村**委**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武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农历12月,被告人覃某甲以4.8万元购买了本村覃某乙等人合伙种植在 “石滚槽”(地名)的尾叶桉树。2017年2月4日,被告人覃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民工砍伐所购买的尾叶桉林木。经武某某森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勘测,覃某甲无证砍伐的林木总面积为25.65亩,蓄积量为48.193立方米,出材量为34.427立方米。被滥伐的尾叶桉木材已全部被覃某甲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请人砍伐所购买的尾叶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覃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爱红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武某某**镇**村**委**队**号。联系电话:19977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64页;
3. 被告人覃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款53600元暂存于我院赃款专户;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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