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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甲滥伐林木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7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覃某甲决定将自己种植位于本自治县东兴镇龙城村排北屯“山脚”坡的杉木出售,覃某甲、莫某某及覃某乙到该坡地将自己的杉木砍伐并剥皮,2018年5月份左右,覃某甲和莫某某到坡地将砍伐的杉木断筒归堆,不久覃某甲将杉原木运到本自治县东兴镇廖某某木材加工厂出售。经鉴定,覃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己种植的杉木,面积为:0.2697公顷(4.0455亩),蓄积量为:15.9977立方米,出材量为11.067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勇翁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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