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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甲涉嫌盗窃罪)(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137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7198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林圩镇伏某某村***号,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镇**村**号。因犯有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覃某甲与覃某乙、韦某某(二人均已判决)合谋到揭西县五经富镇盗窃摩托车,后由覃某乙打电话联系李某某(已判决)负责开车载三人到揭西县五经富镇伺机作案。随后,被告人覃某甲伙同覃某乙、韦某某窜到揭西县五经富镇联南村委塘背村被害人曾某某家院子,盗走了停放在院子内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型号:WH110T—6)。之后,被告人覃某甲伙同覃某乙、韦某某又窜到揭西县五经富镇联南村委小溪村被害人陈某某家院子,盗走了停放在院子内的一辆白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型号:HJ100T—7M)和一辆蓝色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型号:WH100T—M)。

得手后,被告人覃某甲等三人将其中一辆蓝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型号:WH110T—6)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销赃给李某某。经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蓝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型号:WH110T—6)价值人民币5200元;被盗的白色豪爵女装摩托车(型号:HJ100T—7M)价值人民币5200元,被盗的蓝色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型号:WH100T—M)价值人民币6500元。

综上,被告人覃某甲盗窃作案二宗,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6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2. 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揭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某某,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认某某具结书及办案说明等材料;3.证人证言:李某某、覃某乙、韦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陈某某、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覃某甲的某某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李某某、覃某乙、韦某某、覃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某某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某某,证人名单一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二份,《认某某具结书》一份,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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