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90********,壮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暂住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房。因犯盗窃罪,2008年7月8日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29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海洛因,2020年6月18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7月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海洛因,2020年7月23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8月1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覃某甲、何某某窜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县水泥厂附近,将被害人刘某某的桂B****A电动车盗走。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
2、2020年4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覃某甲伙同韦某甲(另案处理)窜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建都商城单元楼门前,将被害人李某某的桂B****1电动车盗走。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10元。
3、2020年4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覃某甲伙同韦某甲(另案处理)窜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建都开发区富民路117号桃花苑小区1栋1单元门口,将被害人韦某乙桂B****2电动车的一组电瓶(五只)盗走。
4、2020年6月14日下午,被告人覃某甲在广西柳江区进德镇沙子村立令屯其住处与韦某丙共同吸食海洛因。同年6月15日上午,被告人覃某甲在其住处与韦某丙共同吸食海洛因。同日下午,被告人覃某甲又在其住处与韦某丙共同吸食海洛因。同年6月16日中午,被告人覃某甲在其住处与韦某丙、覃某乙共同吸食海洛因。当晚,被告人覃某甲又在其住处与韦某丙、覃某乙共同吸食海洛因。同年6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覃某甲在其住处与韦某丙、覃某乙共同吸食海洛因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覃某甲住处收缴毒品注射器8只,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56克。经鉴定,疑似毒品中含有海洛因成分。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盗窃他人财物,作案三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3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在其住处六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被告人覃某甲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作案一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7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苑
检察官助理:黎自柳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甲、何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有关涉案物品注射器八支随案移送。
4.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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