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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甲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8时许,被告人覃某甲与对门的被害人覃某乙因琐事在门前公路上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抓扯。两人分开后,覃某甲拿出一把水果刀藏在腰间,覃某乙回家拿出做农活的“枪棍”冲到覃某甲家,戳坏覃某甲家的大门后返回自家地坝,覃某甲见状也从家里拿出“枪棍”站在自家地坝与覃某乙对骂,邻居何某某前来劝阻二人,何某某先抢过覃某乙手中的“枪棍”,后在抢覃某甲手中“枪棍”时,覃某乙亦走近覃某甲,覃某甲就掏出事先藏好的水果刀刺伤覃某乙右前臂。经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覃某乙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覃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覃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系邻里纠纷,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昊

检察官助理:向小红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72351****。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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