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645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0********,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号,暂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7日0时许,被告人覃某甲遛狗经过柳州市柳南区磨滩路98号1栋潮香烧烤门面门口时,听见在该店消费的曾某某及其朋友辱骂覃某甲及狗。覃某甲返回附近的友发狗肉馆后,将其被辱骂一事告知了狗主人钱某某及在场的彭某某等其他人。同日0时20分许,被告人覃某甲和钱某某、彭某某等人来到潮香烧烤门面门口,找曾某某及其朋友就是否有辱骂行为进行理论,双方在理论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被告人覃某甲用脚使劲蹬踹曾某某左肩部,导致曾某某左肩关节脱位及左肱骨大结节骨折。经鉴定,曾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覃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艳琴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7729****;保证人覃某乙,联系电话:1378832****。

2.侦查卷2册和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