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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甲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覃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身份证号码4509221999********,汉族,初中文化,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3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谢某甲(已判刑)经被害人陈某甲(17岁)联系介绍,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出卖给被害人陈某甲的朋友。2019年4月27日晚上,谢某甲因得知陈某甲要帮其的朋友出卖该车的消息,经与被告人覃某甲及覃某甲、黄某甲、覃某乙(三人均已判刑)、梁某甲(在逃)等人商量后,决定抢回该轿车。之后,谢某甲等人以试车名义约被害人陈某甲来到北流市,在试车过程中,梁某甲驾驶该本田雅阁轿车搭乘谢某甲、黄某甲与被害人陈某甲去到北流市****加油站往**镇方向500米处的路边停下,同时被告人覃某甲驾驶另一辆轿车搭乘覃某甲、覃某乙也赶到,之后,谢某甲、黄某甲、梁某甲等人在该本田雅阁轿车上欲合伙强行控制住陈某甲,被陈某甲挣脱并拔出车钥匙逃走,覃某甲、谢某甲、覃某乙等人见状便持棒球棒、长刀追打陈某甲想抢回车钥匙,因追赶不上陈某甲没有成功。之后,覃某甲、谢某甲、黄某甲、覃某乙等人为泄愤,便将留在现场的本田雅阁轿车打砸烂。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本田雅阁轿车被抢时价值人民币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在本案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覃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覃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帆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2. 案件卷宗肆册、卷宗扫描件光碟壹张随文移送。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4. 《量刑建议书》伍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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