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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962号


被告人覃某甲(绰号“覃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左右开始,被告人覃某甲在其租赁的南宁市西乡塘区**号楼**号房赌博窝点,为“梦幻娱乐”网络赌博APP担任代理,并发展覃某丙、胡某某(二人已判决)等下线为其发展下线赌客、接受赌客的投注,从中获取“返点”谋利。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覃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手机内容截图、银行流水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覃某丁、林某某、黄某丙、程某某、钟某某、唐某某、韦某某、潘某某、蒋某某、覃某丙、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

5.电子数据:涉案手机、电脑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莹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于隆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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