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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2********,仫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社区**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下旬,张某某(已判刑)获悉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的文化室有人开设赌场,便意图入股赌场。同月27日,张某某电话联系**屯的罗某某商谈入股之事,在未获同意后,于同月30日,张某某召集吴某甲、莫某某、何某某、吴某乙、吴某丙、某某某(均已判刑)、覃某乙、被告人覃某甲到其家商议打砸**屯文化室的赌场,并准备好套着钢管的杀猪刀等凶器。同日23时许,在获悉**屯文化室的赌场正在开场后,张某某、吴某甲、莫某某、何某某、吴某乙、吴某丙、某某某、覃某乙和被告人覃某甲分别驾驶搭乘一辆车牌号为桂M****1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和三辆摩托车来到**屯村口,从桂M****1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后备箱中拿出杀猪刀,然后冲进文化室的赌场进行打砸,并与该屯村民发生冲突,在冲突的过程中,被害人吴某丙、吴某丁被砍伤。后张某某、吴某甲、莫某某、何某某、吴某乙、吴某丙、某某某、覃某乙和被告人覃某甲逃离现场。现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丁、吴某丙本次所受损伤均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伙同他人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鹏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本案案卷贰册共30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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