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覃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7********,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7月4日被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6日被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1日被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覃某甲在藤县**镇**村**组**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覃某乙、何某某、莫某某、张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覃某甲家中将覃某甲、何某某、莫某某、张某某等人查获,并在现场缴获2小包毒品冰毒(净重0.76克)及自制吸毒工具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崇兼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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