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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甲危险驾驶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Z71号 

被告人覃某甲(曾用名覃某乙),男性,198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3********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江门市蓬江区**镇**五金厂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号,现住江门市蓬江区**镇**村一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2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6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 

冯卫文的见证下对被告人覃某甲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覃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覃某甲酒后驾驶粤E****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325国道从湛江往广州方向行驶,行驶至**路段时,车辆失控撞向路边警示牌,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覃某甲被民警现场查获,之后到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覃某甲的血液样本中酒精浓度为201.3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覃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覃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淑珍

2020年6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覃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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