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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443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0********,壮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取保候审,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覃某甲饮酒后驾驶粤PZ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至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路段时,该车车头与由谢某某驾驶的粤BEW****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覃某甲与谢某某私了不成,谢某某报警。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要求覃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覃某甲血液 乙醇含量为234.10mg/100ml。经事故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覃某甲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谢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警情日志、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历史过车查询;2.被害人陈述: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5.辨认笔录:谢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经过视频、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正

检察官助理:张艳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覃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8320******,保证人覃某乙,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案件主办预审员联系卡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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