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覃某甲,曾用名覃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87********,汉族,大学文化,贵州**公司**,户籍所在地贵阳市乌当区**路**宿舍,现住贵阳市乌当区**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1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0时许,被告人覃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由南方汇通方向往新添大道方向行驶,至威门药业路段时,与同向王某某驾驶正在实施左转弯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被告人覃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头部撞上三轮电动车左中侧,造成两车受损,被告人覃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覃某甲被送往贵阳市乌当区人民医院救治,并抽取血样送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覃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0.6mg/100mL,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乌当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人覃某甲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表、出警经过、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病历、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收据;

2.证人证言:王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抽取覃某甲血样视频,询问王某某、讯问覃某甲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对公共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隐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永胜

检察官助理 杨  堃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贵阳市乌当区**号**房,联系电话:1528609****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