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覃某甲(曾用名覃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8********,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1时25分许,被告人覃某甲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后驾驶桂LJ****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寮步镇红荔路诚惠百货路段与停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轻微刮擦,覃某甲与电动三轮车车主钟某某发生口角,并引起肢体冲突。后覃某甲驾车离开现场,途中被民警捉获。经检验鉴定,覃某甲血液样本中血液乙醇含量为266.69mg/100ml。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覃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覃某甲赔偿800元给钟某某,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小型普通客车等物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执法视频,到案经过、查询结果单、赔偿材料等书证,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