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66********,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覃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贵CY****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杨某某、覃某乙、覃某丙、李某某,沿分天线从乐居方向往天山方向行驶至分天线10km+30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贵CY****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翻下行驶方向左侧山坡下,造成贵CY****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严重受损,被告人覃某甲与杨某某、覃某乙、李某某受伤及覃某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务川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覃某丙之死原因,符合交通肇事损伤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肢体多器官损伤致严重失血、呼吸活动障碍,最终因循坏呼吸衰竭死亡。经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覃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覃某甲在案发现场明知他人报警,但未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覃某乙、李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务川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安辉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 裴仁文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文书卷1册,共29页;证据卷1册,共130页,散件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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