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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甲、陈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61993********,苗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61995********,苗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覃某甲和覃某乙、覃某丙(均另案处理)在金华市金东区**街道**路和**路十字路口附近与方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后,覃某甲遂与覃某乙、覃某丁(另案处理)商量找老乡教训对方,并让覃某丁打电话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随即纠集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车赶到现场,并持刀、棍等工具追赶被害人张某某,随后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等人也手持臂力器前往追赶。被告人陈某某及李某某、杨某某追到被害人张某某后持刀向其挥砍,造成张某某双手受伤。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覃某甲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宾馆**室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小区**幢**号**室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覃某甲、陈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侦破经过、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唐某某、严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甲、陈某某及同案犯覃某乙、夏某某、覃某丙、李某某、覃某丁等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陈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陈某某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丽霞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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