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甲、覃某乙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来宾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7********,壮族,中专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路**站**。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来宾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初,被告人覃某甲伙同覃某乙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来宾市兴宾区五山镇**村1林班88.1作业小班伐区内的6棵香樟树并放火烧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覃某甲、覃某乙采伐烧毁的六棵樟树为樟科樟属樟树(香樟)。被砍伐烧毁的六棵樟树(香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2020年9月3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到案接受调查,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樟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覃某甲、覃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国祥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现羁押在来宾市看守所。

2.本案刑事侦查卷宗壹册、《量刑建议书》贰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