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覃某甲,女,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4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原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因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因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法定事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日,被告人覃某甲在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被害人蓝某甲的田边与蓝某甲闲聊时得知蓝某甲欲为其儿子蓝某乙寻找结婚对象。次日,覃某甲找到被告人覃某乙(实际为已婚妇女),两人商谋由覃某甲作为媒人,覃某乙作为介绍对象,由覃某乙化名为覃某丙,与蓝某甲、蓝某乙见面,骗取蓝某甲、蓝某乙的信任后骗取蓝某甲、蓝某乙现金及微信红包费1100元。2018年7月4日,覃某甲到蓝某甲家中,以女方要请村里亲戚吃饭为由骗取蓝某甲现金3000元,后覃某甲与覃某乙将钱平分。2018年7月2日至7月4日期间,覃某甲、覃某乙合计诈骗金额4100元。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覃某乙在柳州市柳江区**镇**市场内被公安民警传唤后归案。2018年9月8日,被告人覃某甲在柳州市柳江区**镇**附近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后因证据不足,且愿意赔偿事主蓝某甲的损失,公安机关对其教育释放。后于2018年12月6日同案人员覃某乙到案后,于当日在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家中被传唤后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4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具有前科劣迹,案发时为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归案后,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甲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乙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慧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其儿子联系电话:1397822****)、覃某乙(联系电话:1827673****)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文移送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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