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甲、覃某乙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覃某甲,绰号“小猫”,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79********,壮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住象州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1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76********,壮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住象州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1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0日晚上,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经预谋,覃某甲驾驶桂B****3号面包车,覃某乙驾驶桂G****3号面包车至象州县象州镇教育路“裕达盛世东方城”建筑工地内,将该工地内约600个钢管扣件盗走,后将盗得的扣件运到柳州市张公岭旧货市场销赃给收废旧的人,获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2、2020年3月17日晚上,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预谋后,驾驶五菱牌面包车至象州县象州镇教育路“裕达盛世东方城”建筑工地,将该工地内约300个钢管扣件盗走,后将盗得的扣件运到柳州市张公岭旧货市场销赃给收废旧的人,获赃款人民币1200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3、2020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经预谋,来到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城”建筑工地,将该工地内多个钢管扣件盗走,后将盗得的扣件运到柳州市张公岭旧货市场卖掉,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4、2020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驾车来到象州县象州镇教育路伟弘锦绣世家建筑工地,将工地内多个扣件装上车盗走。随后,两人又驾车窜到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城”建筑工地盗走约300个钢管扣件,后运到柳州市张公岭旧货市场销赃给收废旧的人,获赃款一千多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5、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窜到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城”建筑工地内盗走约200多个扣件,后运到柳州市张公岭旧货市场卖掉,获赃款人民币800多元。

6、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窜到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城”建筑工地内,盗窃200多个扣件,后拉到柳州市张公岭旧货市场卖掉,获赃款人民币800多元。

7、202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窜到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城”建筑工地内盗走约300个扣件,后将盗得的扣件拉到柳州市张公岭旧货市场卖掉,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8、2020年5月26日晚,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驾车至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城”建筑工地内,将工地内多个钢管扣件盗走,后将盗得扣件拉到柳州市张公岭旧货市场卖掉,获赃款人民币800多元。

9、2020年6月6日晚上, 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来到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城”建筑工地盗走约200个扣件,后拉到柳州市张公岭旧货市场卖掉,获赃款约800元。

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覃某甲、覃某乙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12375元,已由公安民警发还被害单位,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面包车;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通话清单、扣押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郑某某、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天网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月娇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检察卷宗壹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