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8********,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13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乙,曾用名覃某丙,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丁,曾用名覃某戊,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曾因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2月28日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6年9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13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己,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涉嫌盗窃罪、覃某丁、覃某己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经预谋后,由覃某甲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覃某乙一起到柳州市柳江区**镇**路口附近,由覃某甲动手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东宏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覃某甲在**镇**村将盗窃所得的三轮摩托车卖给一名陌生男子,获利1600元,随后覃某甲、覃某乙对获利款项进行平分。经认定,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440元。
2.2020年3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经预谋,由覃某乙驾驶车牌号为桂B****7的小轿车搭乘覃某甲到柳州市柳江区**镇**路烈士墓附近,由覃某甲动手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门面门口的红色隆衡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由覃某甲将该三轮摩托车交给被告人覃某丁出售。覃某丁在明知该车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且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于当天下午18时许在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覃某庚家门口将该车以3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覃某己,覃某己在明知该车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且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仍予以购买并将款项通过微信转账给覃某丁。覃某丁收款后将其中32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覃某甲。次日,覃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覃某丁在得知覃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通知覃某己将该车藏匿到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飞机场附近甘蔗地的一水塘边,后公安民警在覃某丁的电话指引下在该处查获被盗的三轮摩托车。经认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820元。
2020年4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在柳州市柳江区**镇**街**吧前**国道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归案。2020年6月9日,被告人覃某丁、覃某己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覃某甲主动退赔被害人谭某某损失6000元,被害人陈某某被盗的三轮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9260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丁明知是是犯罪所得仍介绍买卖、被告人覃某己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价值17820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
检察官助理:林琳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丁现羁押在柳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覃某乙现羁押在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覃某己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3728****)。
2.随案移送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光盘拾叁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两轮摩托车一辆、小轿车(车牌号桂B****7)一辆暂存公安机关,赃款500元随案移送柳江区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