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1997年5月14日因犯流氓罪被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覃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2007年11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号坝附近一片林地共1780亩权属为国家所有。其中的25.4亩地属于**屯的叶某甲等人承包地,期限为30年;余下土地上的林木权属为**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期限为30年(即从1991年至2021年止)。2011年5、6月份开始,**屯的叶某乙在该土地上勾地种上尾叶桉树苗,期间**屯的村民多次到柳州市林业局公安分局反映林地被毁情况,毁林的叶某乙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但事情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叶某乙被判缓刑出狱后仍多次到上述林地勾地种树,为此2012年6月18日**屯60多村民到南宁非法上访,并于同年6月19日到上述的“**岭”将叶某乙请来勾地的一台勾机非法扣押回本村(2012年9月25日,公安机关通过工作,把勾机从**屯拉回穿山派出所)。2012年7月29 日早上,被告人覃某乙、覃某甲等人组织本村100多村民到柳某某坝附近上述林地中的“**岭”等地砍伐、拔扯叶某乙种植的按树苗。期间**屯的叶某丙驾驶桂G****8皮卡车进入“**岭”,被负责警戒的覃某辛、覃某壬发现,便用电话通知覃某乙等人,之后覃某乙即组织覃某丙、覃某甲、覃某丁、覃某戊、覃某己、覃某庚、覃某癸等人持砂枪、砍刀、木棍将叶某丙拦下,后覃某乙、覃某甲等人持刀棍将叶某丙砍伤打伤、将叶某丙所驾驶的汽车玻璃砸坏。经法医鉴定,伤者叶某丙的伤势已构成轻伤,经物价鉴定中心评估,被砸坏的汽车玻璃价值为780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覃某乙被柳州市公安局桂中派出所抓获,后移交至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穿山派出所。移交后公安机关立即对被告人覃某乙进行讯问,经讯问被告人覃某乙对自己伙同本村村民故意伤害和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根据情报获知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罪的网逃人员覃某甲在其家中,后公安机关在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里面将其抓获,经讯问被告人覃某甲对自己伙同本村村民故意伤害和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乙、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与他人发生纠纷采用暴力手段将他人打伤,打砸他人财物致使伤者叶某丙受伤程度达轻伤,被打砸车辆损失价格为78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故意毁坏财物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且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甲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乙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荣豪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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