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覃文兴,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77********,壮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天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文东,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74********,壮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天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19年3月26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5月23日因患*****被大新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6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8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天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文兴、覃文东、零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6日,被告人覃文兴安排一起经营客车的被告人覃文东联系大客车司机运送非法入境的越南人前往广东省务工,覃文东分别电话联系安排被告人零某某驾驶粤B****2号客车到天等县丽阳天下小区接非法入境的越南人和黄某某(另案处理)到天等县新天地小区驾驶桂F****8号客车接乘客,被告人零某某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了7名非法入境的越南人,接到人后驾车往南宁方向行驶,覃文东又让零某某驾车返回丽阳天下小区接8名非法入境的越南人。之后覃文东又联系零某某到广西天等县驮堪乡道念村果屯接22名非法入境的越南人,然后该车往广东省方向行驶。与此同时,黄某某等人到天等县新天地小区接到客车后按乘务员李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前往大新县接一批非法入境的越南人,该车在大新县北三村小学附近接到了26名非法入境的越南人后又返回天等县接了9名越南人才出发往广东省方向行驶,14时许,民警在广西隆安县309省道往广昆高速隆安收费站入口2公里处路段在零某某等人驾驶的粤B****2号客车上查获37名非法入境的越南人;被告人覃文兴与龙某某(另案处理)当天前往硕龙镇偷渡至越南清算运送越南人费用,15时许,在返回天等县途中大新县硕龙镇骨屯沿边公路被公安人员查获,并在覃文兴、龙某某身上查获记录有运送越南人人数和结帐金额的记录本及当日结清的运送越南人所得的费用共计11万元人民币。覃文东了解到覃文兴和零某某等人被抓后,用电话联系驾驶桂F****8号客车的黄某某,让黄某某把车上的35名非法入境越南人放下车并让他们躲藏起来,17时许,民警在广西隆安县都结乡三乐村逐布屯附近找到桂F****8客车并在附近找到下车躲藏的35名非法入境的越南人及黄某某。
另外在龙某某的记录本和覃文兴等人手机上提取的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阮某某反映覃文兴、覃文东、零某某等人有多次运送多名非法入境越南人前往广东省务工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文兴、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出具具结书,覃文东认罪但不认罚不愿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文兴、覃文东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利用他们营运的大客车运送非法入境的越南人前往广东省务工,人数达72人,在共同犯罪中覃文兴、覃文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零某某明知是非法入境的越南人仍在他人的指使下帮助运送非法入境的越南人前往广东务工,人数达37人,他们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覃文兴、覃文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覃文东系情节较轻的主犯,零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具有如下法定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一、从重情节:多次实施运送行为、运送人数众多;二、从轻处罚情节:1、犯罪未遂;2、覃文东系情节较轻的主犯;3、零某某系从犯;4、认罪认罚。根据本案的事实、被告人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各被告人具有的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文兴有期徒刑6年至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零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3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覃文兴非法所得11万元,应当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荣基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覃文兴、零某某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覃文东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77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7册,起诉书18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具结书2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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