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莫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2262000********,壮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号,住梅州市梅江区**酒店**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2时许,被告人覃某甲、莫某某伙同蒙某甲(在逃)窜至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祠大殿内,由莫某某负责大殿门口望风,蒙某甲负责遮挡,覃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对大殿内右侧功德箱实施盗窃,窃取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2800元。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覃某甲伙同蒙某乙、蒙某丙(二人均另案处理)、覃某乙(在逃)窜至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寺,由覃某甲在门口放风,蒙某丙将寺内和尚引开、覃某乙和蒙某乙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将寺内的功德箱打开,共同盗得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3100元。覃某甲分得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开锁工具、卷尺、双面胶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人像比对分析报告、功德箱被盗案视频侦查报告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覃某丙、蒙某丙、蒙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梅某某、归求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覃某甲、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芳
附:
1.被告人覃某甲、莫某某现羁押在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视听资料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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