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甲、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8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乡**村**庄**号,现住琼海市**镇**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8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乡**村**庄**号,现住琼海市**镇**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覃某乙系广西壮族自治区老乡,二人曾一起居住在琼海市嘉积镇人民路人民横西巷11号,期间,二人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9年11月26日左右,双方再次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人罗某某便在搬离上述住所时在被害人覃某乙床上拉尿,被害人覃某乙发现后多次联系被告人罗某某欲要求其赔偿被子未果。2019年1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告人覃某甲一同前往琼海市嘉积镇人民路人民横西巷**号找被害人覃某乙谈事,罗某某、覃某甲找到覃某乙后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在房东蓝某甲与蓝某乙劝阻后,被告人罗某某与覃某甲遂走出屋外,被害人覃某乙则走到后院处。后被告人罗某某与覃某甲欲拉被害人覃某乙到屋外解决纠纷,但被害人覃某乙不从,被告人罗某某则用手推了被害人覃某乙头部一下,造成被害人覃某乙头部撞墙流血。被告人覃某甲则跑到客厅大门角落处拿起一根木棍打了被害人覃某乙左腰部二下致被害人覃某乙倒地,被告人罗某某随即用脚踹了被害人覃某乙腿部一脚。后蓝某甲和蓝某乙上前拦架并将被告人罗某某与覃某甲带至屋外大门处。被打倒在地的被害人覃某乙随即拨打电话给其老乡蓝某丙(另案处理)告诉其被人殴打,后蓝某丙与覃某丙(另案处理)手持两把镰刀来到现场责问是何人殴打其老乡。蓝某丙手持一把镰刀作势要砍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丙手持一把镰刀作势要砍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罗某某看到对方持刀心生胆怯,便让被告人覃某甲报警。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将被告人覃某甲、罗某某现场传唤到案。经琼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覃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住院诊断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

5.证人证言:蓝某乙、蓝某甲、蓝某丙、覃某丙的证言;

6.被害人陈述:覃某乙的陈述;

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覃某甲、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覃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甲、罗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覃某甲、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头、腰等重要部位,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甲持凶器伤害他人,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建议对两名被告人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启程

                                                    检察官助理:廖光平

                                                             2020年3月9

    


  附:1.被告人覃某甲、罗某某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涉案财物木棍壹根,现存放于于侦查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