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2日,本院对覃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4月期间,龙某某(已判刑)伙同其妻子潘某某(已起诉)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到位于广西贺州市**镇的黄花液化气站购入大批瓶装液化石油气运回梧州。随后龙某某、潘某某、覃某乙(已判刑)将购入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出售给本市多个液化石油气零售点进行分销。2018年1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覃某甲接受龙某某的雇佣,负责驾驶车牌号码为桂D****6和桂D****8厢式货车将龙某某购进的液化石油气自贺州信都运至梧州进行销售,每月运输次数约20次,每次运量约150瓶。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覃某乙持有的155只15公斤规格液化石油气瓶(疑似空瓶)、3只5公斤规格液化石油气瓶(疑似空瓶)、74只15公斤规格液化石油气瓶(疑似重瓶)。经鉴定,上述74只液化石油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要求。经梧州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分局认定,2017年12月30日起,梧州市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为102元/瓶,2018年4月13日起为98元/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违反燃气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燃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靖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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