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覃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87********,土家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街**号,现住武汉市青山区**栋**单元**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怀孕监外执行)。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覃某某受其丈夫王某某之委托,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麻果”120颗后,分两处放置在其丈夫王某某租住的本市洪山区仁和路**华府**号楼**单元**室内。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覃某某为帮助其丈夫王某某逃避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上述毒品为王某某所持有,并带领民警在该地点将上述毒品查获。经鉴定及称量,上述查获毒品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11.3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2.抓获、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通话记录,身份证明材料,前科材料,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书证;3.证人余某某证言;4.毒品检验鉴定书;5.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及照片;7.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33克,其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属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丽蕊
检察官助理 陈智广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