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233号
被告人覃某某(绰号:广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壮族,公民身份号码:4522271973********,小学文化,无业,住茂名市茂南区**路**路**号**楼出租屋。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受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日12时许,民警在茂名市茂南区**路**路**号住宅内查获被告人覃某某,从覃某某随身携带的挂包缴获其非法持有的火药枪1支、猎枪弹4发。经鉴定,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仿12号猎枪,机件完整,可击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
附: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碟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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