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4********,苗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黎平县公安局在协助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办案中发现,被告人覃某某可能涉嫌枪支犯罪。2020年8月28日黎平县公安局民警到覃某某位于黎平县**镇**村**组家中了解情况时,覃某某主动上缴一支存放在家中的疑似射钉枪,并供述称该枪系2018年底以人民币1500元的向榕江县栽麻镇栽应村一男性青年购买。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射钉枪(QDNGASF-JC-HJ-2020-0120-01)为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鑫盛-009BJD007”射钉器改制而成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一支;2.书证:诉讼程序性文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兆远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8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