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504号
被告人覃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被告人覃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7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肆仟元,于2017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覃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村**组**号向刘某某贩卖毒品小马,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当场抓获,从刘某某身上查获向被告人覃某某购买的一袋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小马,净重0.56克,在被告人覃某某住处枕头下查获毒资300元。后民警在被告人覃某某房间一鞋盒内查获可疑物毒品一包,净重4.25克。经鉴定,涉案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覃某某贩卖毒品共计4.8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被告人覃某某前科材料;2、抓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邬某某、张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7、鉴定意见;8、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琼仙
2019年11月7日
附:
1. 被告人覃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1. 卷宗材料三册,光碟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