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住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兴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兴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经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兴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20日21时许,在玉林市玉州区某某路某某KTV路边,被告人覃某某以1750元的价格(以下货币单位为人民币)贩卖了两包毒品K粉和三包毒品开心粉给官某某。

二、2020年2月4日17时许,在玉林市玉州区某某商场附近,被告人覃某某以24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三包毒品K粉和三包毒品开心粉给官某某。

三、2020年3月30日22时许,在玉林市玉州区某某站某某桥洞附近,被告人覃某某以8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K粉和一包毒品开心粉给官某某。交易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覃某某身上提取一小包毒品K粉可疑物(净重3.28克)、一小包毒品开心粉可疑物(净重1.5克)、手机、一辆马自达3小汽车等物品。经鉴定,毒品K粉可疑物未检出氯胺酮,毒品开心粉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官某某、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抓捕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为牟利多次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卫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