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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诈骗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6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山东籍穆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覃某某在柳州市认识,聊到介绍柳州女子嫁到山东的事情。穆某某回到山东后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刘某某、许某某欲到广西寻找对象,穆某某明确每人要带10万元(包括彩礼、介绍费等)到广西。穆某某在确定到柳州市相亲的人员后即联系覃某某等人,覃某某找到徐某甲(已判决),要求徐某甲找女孩配合相亲,徐某甲找到“韦某某”(另案处理)帮找女孩子。

1.2017年3月3日,穆某某及朋友贾某某带刘某某到柳江区**镇**公园,与覃某某、徐某甲、“韦某某”带来的女青年李某某(化名,另案处理)见面、相亲。次日上午,双方再次见面后决定到李某某家见对方家长。徐某甲事先联系徐某乙,要求徐某乙冒充相亲女青年李某某的婶与男方见面,后徐某甲带覃某某、韦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贾某某等人一起到来宾市**乡**村**徐某乙家。期间,徐某乙以李某某婶婶的身份与刘某某见面。饭后,徐某甲问刘某某要3680元打红包给女方家长。3月8日上午,刘某某在旅馆内将5万元介绍费交给穆某某,其中2万元给穆某某,3万元给覃某某、徐某甲,其中覃某某得到1.5万元。当日中午14时许,双方在柳江区**公园见面,刘某某按约定把5万元彩礼交给李某某。

2.2017年3月5日上午,穆某某带被害人许某某及其父亲到柳江区**镇**公园,与覃某某、徐某甲、韦某某介绍的女青年莫某某(化名,另案处理)见面、相亲。当日上午,覃某某事先联系蓝某某,让蓝某某冒充莫某某的父亲与男方见面,后覃某某带徐某甲、莫某某、许某某及其父亲、穆某某、贾某某等人到南宁市上林县**镇**村**屯**号蓝某某家,蓝某某以莫某某父亲的身份与男方见面。饭后,许某某把3680元红包交给覃某某等人。3月8日上午,许某某在旅馆内将30000元交给穆某某作为媒人介绍费。3月8日14时许,许某某与其父亲到柳江区**公园与莫某某见面,并按约定将55000元彩礼钱交给莫某某。

3月8日19时许,刘某某、许某某等人打算带李某某、莫某某到火车站回山东,到达火车站后李某某、莫某某借口上洗手间逃离。事发后,穆某某退30000元介绍费给刘某某,退30000元介绍费给许某某。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覃某某在广西忻城县**镇**村**委**院**房间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雨良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123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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