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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诈骗案)_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覃冬冬,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93********,汉族,初中肄业,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冬冬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6日,被告人覃冬冬在河南省开封市**路**名都**号楼**民宿公寓虚构手机丢了的事实,骗取受害人王某某的信任,通过支付宝虚假转账,骗取受害人王某某1400元钱;

   2、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覃冬冬在开封市虚构林某某的身份和谢某某交往,骗取谢某某的信任,通过支付宝虚假转账的方式骗取受害人谢某某1000元钱;

  3、2019年7月4日,被告人覃冬冬在开封市虚构林某某的身份和开封人康某某交往,骗取康某某信任,以其朋友转钱没有到账为借口,共骗取康某某40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转账记录;2、被害人王某某、谢某某、康某某陈述;3、被告人覃冬冬供述;4、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冬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冬冬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冬冬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冬冬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敏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覃冬冬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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