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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3199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覃某某通过抖音、一亩田APP手机应用程序发布多个虚假的鸡、鸭、鹅养殖视频,其中抖音APP中虚假视频浏览量累计13156余次、一亩田APP中虚假视频浏览量累计8270余次。虚假的信息吸引了位于柳州市鱼峰区、广西鹿寨县、来宾市兴宾区、贵港市覃塘区、崇左市江州区等多名被害人向覃某某求购家禽。覃某某以需要支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各个被害人信息及被骗取的金额如下:

1.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覃某某骗取被害人韦某某交纳定金人民币500元。

2.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覃某某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定金人民币500元。

3.2020年6月6日,被告人覃某某骗取被害人廖某甲交纳定金人民币900元。

4.2020年6月9日,被告人覃某某骗取被害人蒙某甲定金人民币500元。

5.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覃某某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交纳定金人民币2000元。

6.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覃某某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交纳定金人民币1000元。

7.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覃某某骗取被害人孟某某交纳定金人民币1500元。

8.2020年7月1日,被告人覃某某骗取被害人廖某乙交纳定金人民币1000元。

9.2020年7月1日,被告人覃某某骗取被害人蒙某乙交纳定金人民币500元。

2020年7月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覃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累计人民币8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婉蓉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五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手机二部、银行卡一张暂扣押于柳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阳和责任区刑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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