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874号
被告人覃某新,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9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镇**社区**号,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无业。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无社会危险性,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于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0月23日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覃某新在**网上发布信息,假称可以帮人代办***签证的信息,并留下自己的微信号。2019年10月份,被害人滕某东在**网上看到该信息,便联系被告人覃某新沟通代办***签证事宜。同年11月30日,双方约定以人民币12000元价钱,由被告人覃某新帮被害人滕某东代办****签证,被害人滕某东则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6000元到被告人覃某新的微信,被告人覃某新收到钱后以各种理由骗被害人滕某东其证件正在办理中。
2020年5月5日,被害人滕某东发现被骗遂报案至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同年6月24日,公安机关民警将被告人覃某新抓获归案。同年7月2日,被告人覃某新近亲属覃某飞代其退赃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滕某东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飞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滕某东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覃某新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新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段珊珊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覃某新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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