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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柳州市鱼峰区**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至2月l7日期间,被告人覃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巷**号**栋**单元**室家中,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雷某某、邓某某,以有渠道购买口罩,要求先付定金和货款为由,多次骗取雷某某、邓某某共计人民币110000元,所得钱款均用于网络赌博挥霍完毕。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覃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2月25日,覃某某退还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15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雨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2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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