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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94********,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扶绥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覃某某冒充“王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骗取****。与卢某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后,虚构“王某某”家中出现变故、索要提亲彩礼费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共计50000余元。期间,在被害人的催促下,覃某某退还被害人16758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其偿还被害人被骗钱款4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面,骗取他人的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春诗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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