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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覃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3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现住广西南宁市**区**路**号**栋**单元**层**号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9年3月20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被告人覃某某与向某某在南宁市认识,并发展成为好朋友,期间覃某某介绍向某某购买“SMI”公司的原始股票。2016年,覃某某发现“SMI”公司投资渠道出现问题,停止对“SMI”公司的投资,转而投资其他项目,后因个人投资资金链断,就开始虚构各种理由对向某某进行诈骗。从2016年至2019年2月份期间,覃某某通过诈骗方式共骗取向某某987 500元钱,骗取得来的大部分资金被覃某某用于个人消费,其中2018年1月份时,其用3万元分期购买了一部比亚迪“宋”越野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987 5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源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7663****;

2、随文移送侦查三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视听光盘三张、被害人手机取证报告光盘一张、取证报告U盘一个;

4、物证详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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