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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98********,壮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户籍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现住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路**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 日移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覃某某在其住所内,虚构有医用口罩销售的事实,在微信朋友圈中散布有越南一次性医用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2020年2月8日,被害人陈某某经朋友介绍联系覃某某,以1.8元/个(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向覃某某购买2500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并于当日通过微信支付覃某某口罩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覃某某取得上述款项后,当日内立即转走款项用于网络赌博予以挥霍,并与被害人陈某某断开联系。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覃某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公寓**栋**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覃某某于2020年2月18日退还人民币10000元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微信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达人民币1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义进行诈骗,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退还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艳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

2.涉案款人民币10000元已返还被害人;

3.刑事侦查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光盘叄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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